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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建工领域案件 5 条裁判规则(新整理,建议收藏)

发表时间:2023-4-12 14:50:05   浏览:

最高法院建工领域案件 5 条裁判规则(新整理,建议收藏)

裁判规则一:建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补充协议是建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则建工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依然有效。反之则建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无效。

裁判规则二:建工案件中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是一个全面考量的过程。自然人与承包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必然影响自然人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自然人在建设工程中作出的民事行为是自身意思表示还是履行承包人职务的行为,是影响自然人认定实际施工人的重要因素。

裁判规则三:承包人在招投标前就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与发包人达成约定并进场施工,通常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进而导致建工合同无效。假如承包人虽在招投标前与发包人达成约定,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中标,则招投标有效。

裁判规则四: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出借资质的承包人追责,要看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应知承包人仅出借资质并不参与工程的事实。

裁判规则五:原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新发包人,双方转让时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对工程其他参与人有效,取决于工程其他参与人是否明知、应知转让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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