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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2-3-11 14:40:11   浏览:

继承,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法定继承人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一类人,那么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呢?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怎样合法的继承遗产?接下来百舜律所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130)

 

第一继承人

 

1、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

 

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

 

1、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就是百舜律所小编为你总结的关于法定继承人有哪些的具体内容,阅读完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那些是法定继承人一定是有所了解的,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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