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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中作用的策略探析

发表时间:2022-3-10 16:03:23   浏览:

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中作用的策略探析

作者:杭茂章

关键词:关键词1村居法律顾问、关键词2政府法律服务、关键词3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系

摘要: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供给侧改革”理论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新的实践形式,村居法律顾问是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供给的重要内容。村居法律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三大平台”建设的完善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在这方面的实践还不充分,基于该实践的研究尚显不足,甚至很多研究只是停留在政府的政策指导方面,很不系统。本人结合亲历的驻村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对此项工作的反思,研究了中央和省市关于这方面工作的总体部署,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研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特的观点和方法。本文分析了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现状,并对如何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中的作用探索出了一些策略。本人希望通过此文和法律工作者交流互进,共同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尽微薄之力,为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建言献策。

一、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村居法律顾问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满足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而源于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鼓励更多法律工作者关注基层群众的法律需求而出台的一项旨在实现基本法律服务均等化的基层法律服务的新形式,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供给。

(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供给侧改革理论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实践中创新的工作方式,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供给侧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实施的一项全新战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供给侧改革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实践的新形式,是通过政府采购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供给的具体表现。村居法律服务体现了新时期基层人民群众对实现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是实现更高水平小康生活的基本保障。

(二)村居法律顾问是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薄弱环节在基层,在农村和社区,这里的人民群众经济相对薄弱、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到不法侵害、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从这个意义上看,村居法律顾问是建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后一公里”。因此,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是依法治国、实现平安乡村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也是基层政府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式。

(三)村居法律顾问是进行纠纷源头治理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依靠的力量。

在法治不健全的时期,上访是人民群众用来表达诉求的主要方式,这给各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很大干扰,也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更加重了群众的维权成本。究其原因,是因为在那个年代社会法治化水平低,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群众机械地认为政府是万能的,不管什么诉求都要找政府解决。在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有多种途径,国家对不同性质的纠纷基本上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依法解决的机制和程序,但现在仍然有群众想依靠上访解决纠纷,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法治建设在广大的村居仍然存在一定的“盲区”,急需高质量的法律供给。村居法律顾问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运而生,足以凸显村居法律顾问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广大村居顾问宣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塑造法治精神,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纠纷。村居法律顾问承担着对基层群众纠纷进行源头治理和帮助群众依法维权来化解矛盾、通过司法程序定分止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厘清行政管理的边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对帮助基层政府实现法治至关重要。

(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政府为县域律所搭建的新平台,为律师拓展业务开辟了新境界。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村居法律顾问肩负着政府的委托,也寄托着人民群众对稳定有序的美好生活的希望,还是村委会依法管理集体事务的好参谋。更重要的是,村居法律顾问还开辟了律师服务社会、拓展业务的新境界。近年来,离婚、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劳动纠纷、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大部分委托人都来自农村和基层社区居民。村居法律顾问不仅可以帮助村居群众及时防范、化解普通纠纷,还可以及时为服务区居民代理诉讼、在服务群众中拓展业务。可以预见,在县域律所,村居将成为律师主要的案源地。

  二、 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的现状

目前,各地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果,很多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在村居法律顾问的帮助下进行源头治理和依法管理村居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人民群众主动学法、遇事找法、自觉守法的意识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由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刚刚开始,还存在工作不深入、体系不健全等许多基本问题没有处理好,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解决。认识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现状,更有利于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一)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性质、意义缺乏充分的认识,对工作内容、模式和特性理解不全面,致使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管理、政策性指导和后勤服务。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律师不是政府工作人员,不便管理,全靠律师的自我约束;还有一些基层政府认为律师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管理,结果造成律师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和怎么做,工作难以扎实开展。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对自己作为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是上上课、做做法律宣传,工作缺乏主动性。第三,由于宣传不到位,许多村委会和群众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不是很了解,村居群众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还没有首先把村居法律顾问当作重要的帮手。

(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机制还不完善。

现在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和法律工作者奉献社会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行为,村居法律顾问是政府的“雇员”或者受托人。按照律师的思维模式,律师要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但是现在政府的委托事项并不是非常具体明确,法律顾问工作显得不够扎实有效。现存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只有在多方联动、资源共享、利益平衡等很多方面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机制、措施需要研究和完善。

(三)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目前,村居群众尚未形成有纠纷找顾问的一般认同。可见,该项工作还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比如村委会、居委会和村居法律顾问之间的工作还不够协调,乡镇司法所、县区司法局和律所、律师协会等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还不能充分保障。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绩效如何计算、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如何监督都是需要尽快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提高基层政府法律服务水平中作用的策略。

    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关键着力点是坚持目标、明确定位、多措并举、融合发展,形成比较完备的基层法律服务网络。下面对一些具体的工作策略提出几点看法。

(一)巩固已有的成果,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现阶段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巩固现有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成果,稳定队伍、加强宣传、积极研究问题、完善工作制度。省市一级的政法主管部门应该组织深入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摸清问题,尽快出台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规范。要明确村居法律顾问的地位、细化工作模式、尽快列出工作清单,探索“一站式”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模式。相关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让群众看得见的法律服务效率。制度设计要注意吸收村居法律顾问的合理化建议,把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放在完善服务体系、走好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上。

(二)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三平台融合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提供高效的线上、线下法律服务。

目前中央和地方正在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的三大平台建设,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这三平台融合发展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政府线上、线下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一年来,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得到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人热情支持,寄托着人民群众的很多期待,一些地方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方面已经初见成效。在实体平台方面,培养村居“法律明白人”工作、村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平安乡村建设、法律扶贫等这些方面都离不开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者。在热线平台的信息收集、问题梳理和信息反馈、基础性服务方面,也要村居法律顾问发挥关键作用。在网络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中,案源地信息核查、基本操作程序和搜索引擎的使用、司法协助、政策解读、平台对接等方面也要十分重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把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放在村居,发挥好村居法律顾问在平安乡村建设中的纠纷源头治理作用和法律引领作用。

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检验我们工作成败的标准,发挥好村居法律顾问在依法治省中的作用关键是看村居的法治发展水平和居民的法律意识是否提高,即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水平是否有了较大进步。人民的法律信仰是检验政府法律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其所服务的村居的法治状况和人民的满意度当然是工作效果的试金石。法治是平安的保障,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法治最美的微笑。村居法律顾问考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要重点关注其服务村居的法治水平的提高。

(四)逐步拓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渠道、丰富工作的内容、健全工作机制。

事物的繁荣表现为有序的盛放,法治的前景是繁荣和秩序的融合。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丰富、工作形式的多样化和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就是基层法律服务能否见成效的关键。村居法律顾问虽然源于政府对法律服务的购买,但这并不是唯一的维系村居法律顾问存在的形式,政府提供的村居法律服务的供给只是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启动键,未来可以建立丰富的村居法律服务实现方式。将来可以建立政府购买、村集体购买和个人自费、免费相结合的,协调一致、分工明确的村居法律服务体系。工作内容也要日趋丰富,并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各方都满意的、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村居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的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系。

基层政府的法律服务工作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每位法律工作者也责无旁贷。应当把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当作基层政府法律服务的关键环节来抓。既要相信、依靠村居法律顾问、也要加强监督和协调,可以考虑司法行政机关抓政策和组织保障,律协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绩效考核,辅以相应的激励和监督手段。律协的监督可以委托律所进行,把律所和律师的考核项目中加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在省市司法局和律协的组织下,逐步完善县政府集中领导,在公检法机关已经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的基础上,把本乡镇的各村居法律顾问组织在一起,成立以乡镇为单位的法律顾问团,也采取法律顾问值班制度。在基层政府法律服务实体上逐步对村居法律顾问形成下列基层政府法律服务体协调管理系:

当然,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律所和律师的负担,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律师工作的特殊性,保障律师和律所自主执业的权利和机会,不能一刀切,需要精心设计量化考核和相应的绩效激励。建设人民满意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观能动性,多方协调、积极联动,这些工作方法也是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具体体现。

结语: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一个朝气蓬勃的事业,有巨大的潜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后一公里,村居法律顾问是基层政府法律服务的主力军,开展好这项工作虽然还有很多困难,但是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去亲历。

                                      作者单位: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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