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访! 咨询热线:0552-8011289/13399524299

不赡养自己父母? 于理不合,于法也不容

发表时间:2023-4-7 8:20:03   浏览:




“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是人间最动情的告白,是让多少人听到为之潸然泪下的暖言。但却有不少的儿女们,无视生养他们的年迈父母,使父母们因无人赡养而陷入贫苦无依的困境。让老年人老有所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在他们提起诉讼时给予支持起诉,既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也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案情简介

老人孙某于1939年出生,膝下育有三子二女,孙某与老伴含辛茹苦将儿女们抚养成人,并帮他们成家立业。孙某老伴于 1996年去世,之后孙某一直独居生活。如今八旬有余,生活不能自理,并且患有疾病,正是需要儿女们细心照顾的时候。然而子女们就老人的赡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老人住院期间,子女们也不到医院护理照顾,更没有承担医疗费和生活费。子女们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孙某的基本生活陷入困窘。曲沃县检察院了解到老人孙某的情况后,认为孙某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属老年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亦有支持起诉的必要,遂及时受理本案,制作《支持起诉书》送达法院,并协助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本案为家事纠纷,应尽量采取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办案检察官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通过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儿女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赡养老人,案件得以调解,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难题。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不仅从法律上给予支持,更是找准矛盾症结所在,从而进行相关疏导,消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通过矛盾化解工作,让儿女们意识到赡养老人是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推卸!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示

赡养老人不是“情分”,而是“本分”,是法律规定为人子女所必尽的义务,必要时可以由相关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如果情节恶劣者更涉嫌遗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片